关于特殊旅客乘机等其他提示

关于特殊旅客乘机等其他提示特殊旅客

对于因身份、行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原因,在旅途中需特殊礼遇或照料并符合一定运输条件的旅客,如重要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人、盲人、聋人、孕妇等特殊旅客,我们建议您乘机前提前咨询航空公司售票处。

无成人陪伴儿童

年龄在五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需要单独乘机时,应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请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航空公司对每个航班上无人陪伴儿童数量有明确限制,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请务必提前申请,航空公司将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孕妇旅客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除医生诊断不宜乘机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怀孕超过32周不超过35周的孕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方可乘机。诊断证明书应在乘机前7天内填开。须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申请。

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孕妇乘机有一定危险性,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新生婴儿

由于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起飞、降落时因气压变化大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不能乘机出行。

病残旅客

病残旅客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病态或缺陷,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

病残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重病旅客要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希望您能够配合并予以理解。

残疾旅客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航空出行,民航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除安全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不会被拒绝运输。如需要特殊服务时,请事先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请,航空公司会为您提供上、下飞机及衔接航班的协助服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关于特殊旅客乘机等其他提示什么是代码共享

代码共享(code-sharing)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即旅客在全程旅行中有一段航程或全程航程是乘坐出票航空公司航班号但非出票航空公司承运的航班的。

这对航空公司而言,不仅可以在不投入成本的情况下完善航线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而且越过了某些相对封闭的航空市场的壁垒。对于旅客而言,则可以享受到更加便捷、丰富的服务,比如众多的航班和时刻选择,一体化的转机服务、优惠的环球票价,共享的休息厅以及常旅客计划等等。也能保证比较公平的竞争规则和“一体化”的旅行服务,强调保护旅客的个人利益,价格及竞争的实际状况越来越明细。正因为代码共享优化了航空公司的资源,并使旅客受益匪浅,所以它于70年代在美国国内市场诞生后,短短20年便已成为全球航空运输业内最流行的合作方式。

在实践中,代码共享的种类有:

●完全代号共享,指共享航空公司和承运航空公司用各自的航班号共同销售同一航班,而不限制各自的座位数。

●包座代号共享指共享航空公司和承运航空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购买承运航空公司某一航班的固定座位数,共享航空公司只能在此范围内用自己的航班号进行销售。包座代号共享又根据所包座位能否在一定期限之前归还承运航空公司,分为锁定包座和灵活包座代号共享。从代号共享的深度和广度来分,又可分为战略性的网式共享和战术性的航线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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